春日鄉原住民傳統文物推展協會章程

協會營利事業登記證

屏東縣春日鄉原住民傳統文物推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春日鄉原住民傳統文物推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原住民傳統文物保存,並藉研習展覽以發揚原住民文化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屏東縣春日鄉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春日鄉春日村三十六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會為宏揚及維護台灣原住民原有手工藝品,特有的排灣文化藝術,並傳承予後代免於受到時代變遷而失傳,進而發揚光大持續其價值感。

二、本會將促進排灣文化藝術與其他族群相互交流,更使其產品精緻及普及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鄉鄉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鄉轄區內各機關(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按線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鄉外之個人或機關(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助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釋。

八、      議決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二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議決各項體育活動辦法。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行政、活動、研修、會計級等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各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二)團體會員按所派代表人數,每一代表新台幣參佰元。

三、政府機關補助。

四、捐款收入。

五、辦理體育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計年度預決算書表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指定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大會)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大會)大會年月日、屆次如左:

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